适用范围
第1条。
-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协议均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此处未提供的任何细节应受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的约束。
- 如果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殊合同,并且该特殊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则尽管有上述规定,特殊合同应优先于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
住宿合同申请
第2条。
- 打算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将以下详情通知酒店:
- 访客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基于附表1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 签订住宿合同等
签订住宿合同等
第3条。
- 当酒店已正式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视为已经签订住宿合同。但是,如果证明酒店尚未接受申请,则不适用。
-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请客人在基本住宿费用的范围内支付酒店规定的住宿押金,包括住宿的整个住宿期限(3天住宿期限超过3天)在酒店指定的日期。
- 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客人支付的总住宿费用,其次是第6条规定的取消费用,第三个是第17条规定的赔偿(如适用),其余部分(如果有的话)应当在当时退还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
- 如果客人未能按照第2款规定的日期支付押金,酒店应将住宿合同视为无效。但是,只有在指定了押金付款期限的情况下酒店通知客人的情况下,同样的情况才适用。
特殊合约无需住宿押金
第4条。
-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但在同一段规定的合同订立后,酒店可以签订一份特殊合同,不需要住宿押金。
- 如果酒店未按前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未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殊合同。
拒绝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时;
- 当酒店满员并且没有空位时;
-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有可能以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秩序或对其住宿有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视为属于以下任何一类(a)至(c)时;
- 根据“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不合理行为法”(1991年颁布的第77号法令)第2-6条,或根据该法第2-2条的关联方,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
- 是一个团体或公司,其运作由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成员控制。
- 是一家管理层包括犯罪组织成员的公司。
- 当请求酒店住宿的人口头或他们的行为扰乱了其他客人。
- 当请求酒店住宿的人明显陶醉并且可能引起其他客人的烦恼或当该人的行为方式对其他客人造成烦扰时。
-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可以被明确识别为携带传染病;
- 当酒店和/或酒店工作人员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胁或不合理的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酒店无法提供住宿;
- 当客人在住宿方面给酒店带来特殊负担;
- 当客人过去受到第7条的约束;
- 根据“北海道县立酒店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适用于客人;
- 在与上述情况类似的情况下,酒店有充分理由不签订住宿协议。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6条。
- 客人有权通过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客人因客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要求按照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押金,客人已付款前取消),客人应支付附表2中列出的取消费用。但是,如果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合同已经签订,则仅适用于如果客人取消,客人将被告知支付取消费用的义务。
- 如果客人未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晚上10点之前出现(或者如果通知酒店,则在预计抵达时间之前),酒店可能会认为住宿合同被客人取消。
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7条。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 在规定通知酒店第2条第1款所列详情的截止日期后,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收到这些详情;
- 酒店根据第3条第2款发出申请费发票,并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收到;
- 如果客人未按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付款;
- 当客人不符合第8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时;
- 当客人被视为对行为负责和/或以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对其住宿的良好道德行事时。或者,当承认过去发生了类似的活动时;
- 当客人被视为属于以下任何一类(a)至(c)时;
- 是犯罪集团或组织或关联方的成员。
- 是一个团体或公司,其运作由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成员控制。
- 是一家管理层包括犯罪组织成员的公司。
- 当客人口头或他们的行为扰乱了其他客人。
- 当客人陶醉并可能引起其他客人的烦恼或当某人的行为方式令其他客人烦恼时;
- 当客人口头或行动扰乱酒店员工,清洁人员或其他签约方(以下简称“员工”)时;
- 当客人明显陶醉并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烦恼或表现为对工作人员造成烦恼的行为时;
- 使用酒店住宿/设施的客人人数超过住宿合同中规定的数量;
- 当客人可以被明确识别为携带传染病;
- 当酒店和/或酒店工作人员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胁或不合理的负担时;
- 当酒店由于自然灾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根据“北海道县立酒店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适用于客人;
- 如果客人未遵守客房内吸烟等违禁行为,擅自使用消防设施,否则将违反酒店规定的酒店条例;
- 当客人在住宿方面给酒店带来特殊负担;
- 当客人过去被确定违反任何这些条款时;
- 如果酒店已按照前款规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则酒店不得在其未收到的合同期内向客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注册
第8条。
-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向酒店接待处登记以下详细信息: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和职业;
- 国籍,护照号码,进入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 离开日本的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法律和条款,客人注册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与其住宿相关的事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宾客的电话号码,地址,传真和电子邮件等项目可用于确认客人的预订。未经正当理由,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客人的个人信息。
- 如果客人打算以日本货币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其在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例如旅行支票或信用卡,则这些凭证应在注册时规定的注册时提前显示。前一段。
- 关于第1项第2项,所有未居住在日本境内的外国籍客人将被要求根据“酒店和日式旅馆管理法”在接待处留下护照复印件。
客房入住时间
第9条。
- 客人有权在抵达当天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1:00占用酒店的签约客房。但是,如果客人持续入住,则客人可以全天入住客房,但抵达和离开的日期除外。
- 尽管有上述规定的规定,酒店可以允许客人在同一段规定的时间之外占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客房电视的服务屏幕上指定额外费用(以下称“信息”)。
遵守酒店规定
第10条。
客人应遵守酒店规定的酒店条例。酒店规定张贴在酒店内。
营业时间
第11条。
-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应通过提供的小册子,各地显示的通知以及客房内的信息详细通知。
- 由于酒店不可避免的情况,前一段规定的营业时间可能会暂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访客。
支付住宿费用
第12条。
-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细分列于附表1中。
-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等,应在登记时在接待处或酒店要求日本货币或酒店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如酒店代金券,信用卡等。
- 即使旅客自愿不使用酒店为其提供的住宿设施,也应支付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 如果酒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时对客人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坏。但是,如果由于酒店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损害,则不适用。
- 酒店由Hotel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以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难。
- 在客房连接到互联网后,酒店不对客人的计算机可能造成的任何设备或软件造成的损害负责。由于系统故障或技术问题或由于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也不对任何无法连接到网络负责。
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时的处理
第14条。
- 在无法提供合同房间的情况下,经客人同意,酒店应在可行的范围内为客人安排相同标准的住宿。
- 在不能安排其他住宿的情况下,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赔偿费用适用于赔偿。但是,如果酒店因酒店不负责任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酒店将不予赔偿。
处理存放物品
第15条。
- 如果客人在接待处存放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造成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当酒店要求客人对价值进行评估且客人未能这样做时,酒店将向客人赔偿最多15万日元。
- 如果酒店因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应向客人赔偿因客人带入酒店内的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得在接待处。但是,对于客人未提前报告其性质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向客人赔偿最多150,000日元。
- 艺术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不能在接待处检查。
托运行李和/或客户物品
第16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抵达前被带入酒店,酒店仅在酒店接受此类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存放。行李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应在接待处交给客人。
- 在退房后发现客人的行李或物品时,酒店一般应等待业主联系并在联系后按照他们的指示行事。如果业主未向酒店发出此类指示或未确认所有权,则现金或其他指定为贵重物品的物品应保存7天,并随后提交至最近的警察局。但是,食品,饮料,香烟,杂志或其他因卫生问题而难以存放的物品应立即处理。
-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酒店对客人行李和物品的保管责任,应当符合前款第1款第1款的规定,并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2段中同一条的内容。
停放车辆的责任
第17条。
酒店对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客人的车辆或其内容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车钥匙是否存在,因为酒店仅为客人提供停车位。但是,如果酒店因故意或重大疏忽对旅客的车辆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坏。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客人应赔偿酒店部分客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坏。
治理语言
第19条。
这些条款以日语和英语提供。如果日语和英语之间存在差异,则日语版本优先。本文件是按照日本法律编写的,如果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独家协议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东京地方法院。
【附表第1号住宿费用细目(参见第2条第1款,第3条第2款和第12条第1款)】

备注:基本住宿费用显示在接待处的价目表中。
【附表2酒店取消费用(参考第6条第2款)】

- 百分比表示基本住宿费用的取消费用。
- 如果出现某些变化,如减少合同规定的天数或房间数,客人应按照附表2的规定支付所有日期和房间取消的罚款。
- 如果团体预订的部分(15人或以上)被取消,如果取消10天,预订中的人将不会收取相当于总人数的10%(分数四舍五入)的取消费用入住前(入住前不到10天入住,截止日期)。
- 对于取消与酒店指定的特定团体签订的合同,单独处罚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